为建立诚信校风,加强考试管理,严肃考试纪律,树立良好的学风、考风,特制定《金肯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违纪处理细则》。
第一条 在考场内有下列违反考场纪律行为之一者,给予通报批评。
1、开考后无故迟到十五分钟及以上,取消考试资格。
2、开考三十分钟内交卷或离开考场。
3、无故不参加考试。
第二条 在考场内有下列违反考场纪律行为之一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1、未携带本人身份证件(学生证和身份证)参加考试,无法证明考生身份,被监考教师停止考试。
2、不服从监考老师现场通知及安排,经劝告无效被监考教师停止考试。
3、违反规定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用品(未经监考教师允许的有关教材、参考资料、工具书、电子用品及通信工具等),经劝告无效,被监考教师停止考试。
4、在考场内大声说话,未经允许随意走动影响他人正常考试,经劝告无效,被监考教师停止考试。
第三条 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1、闭卷考试时夹带与考试有关的纸条,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事先抄写在课桌上等。
2、考生之间交头接耳,传递纸条。
3、在考场内与监考教师争执影响考场秩序。
4、考试结束后,不交卷或将试卷带出考场,无考试成绩。
第四条 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1、闭卷考试中,看书、抄书、抄夹带纸条、抄事先写在课桌上的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等。
2、考试途中将试卷带离考场(如借故上厕所等)后再回考场参加考试。
3、抄别人的试卷或故意把试卷给别人抄,或抄考场内或考场外传递的纸条。
4、参加国家及省组织的等级考试将试卷或答题卡(纸)、软盘等带出考场。
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属考试严重违纪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1、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。
2、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。
3、组织团伙违纪或团伙作弊,使用通信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。
第六条 凡考试违纪者,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。学校根据违纪情况按规定程序给予纪律处分。经教育表现好的,在毕业前给予该课程补考或重修。
第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多次考试违纪,处分将逐次加重。如第一次违纪受到警告处分,则第二次违纪时给予记过处分,第三次违纪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八条 本《细则》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。